**豐祥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鹽務管理局行政強制措施案,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典型的行政糾紛案件。該案的依法審結,不僅對于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在行政執法中的效力問題進行了正確認定,更為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尤其注意參照世貿規則,正確審理案件提供了范例。基本案情**豐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從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央子鎮第一鹽場、安徽省定遠縣鹽礦調入工業鹽302噸,于2001年5月16日到達上海鐵路局金山衛西站。上海市鹽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鹽務局)認定**公司在不具備經營工業鹽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從外省市調入工業鹽至本市,違反了《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對**公司作出鹽業違法物品扣押強制措施。**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商業委員會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鹽務局的扣押行為。**公司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裁判結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公開審理,認為鹽務局適用《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以及《鹽業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屬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符合規定,遂判決維持鹽務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滬)鹽政(2001)第9號鹽業違法物品扣押強制措施。**公司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審理認為,鹽務局對工業鹽不具有封存、扣押的執法主體資格,且未能提供**公司有違反相關食鹽管理的規定的事實證據,故其作出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遂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撤銷鹽務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滬)鹽政(2001)第9號鹽業違法物品扣押強制措施。評析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認定、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法律認定問題分歧較大,認識不一,并因此作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關于**公司經營工業鹽的經營權限問題。**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括了經營工業鹽的業務,屬于地方一級鹽業公司,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公司有權經營工業鹽。關于鹽務局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問題。依據《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上海市商業委員會,而非鹽務局。鹽務局只能負責管理食鹽專營工作,并無職權對工業鹽的經營進行查處。關于未經公布的政府機關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根據世貿規則,未經公布的政府機關的文件,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鹽務局將未經對外公布的文件(國家輕工業局鹽業管理辦公室鹽政?2000?109號《關于對上海市鹽務管理局〈關于請求解釋“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的請示〉函復函》)作為執法依據,而且該文件的發文主體國家輕工業局鹽業管理辦公室無權對《鹽業管理條例》作出解釋,屬于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第二審法院通過對如上三個問題的正確認定,依法撤銷了鹽務局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鹽務市場的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且對于各行政機關尤其是鹽務行政管理部門今后加強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該案的依法公正審理,還昭示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惟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才能具備駕馭復雜案件的能力,也才能讓所辦理的案件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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