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減免滯納金的程序
由申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出減免滯納金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審批!同意減免滯納金則不用再繳納。要是沒有通過申請那么還是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減免分類:
1、從時間上可區分為定期減免和不定期減免。前者限于在限定的時限內予以減稅免稅,逾期通常不再繼續減免照看;后者是對特定納稅人和特定征稅愛人在肯定范圍內予以的減稅免稅,無固定的減免時間限制。
2、從性質上可區分為政策減免、困難減免和通常減免。政策減免,指配合國家有關政策所予以的減稅免稅;困難減免,指對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納稅有困難而予以的減稅免稅;通常減免,指其他通常性的減稅免稅。
3、從與稅法的關系上可區分為法定減免和違法定減免。前者指基本稅法中明文限定的減稅免稅;后者指基本稅法限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規限定的減稅免稅。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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