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必經復議)
「注意」①程序優于實體原則;②先后順序:先復議后起訴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復議,選擇其一,無先后順序)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了爭議,應按有關的稅法規定,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只有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裁決仍然不服,才可以在按稅務機關的決定交納稅款的同時,并在有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以作出復議結論的稅務機關為被告,向第一次作出征稅決定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復議改變了原決定,也可向復議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納稅人不是與稅務機關發生一般的爭議,而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當事人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經過申請復議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在申請復議期間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搜索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對對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不服要如何處理等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權利受到侵害應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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