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海事行政強制是什么意思
《行政強制法》沒有給出專門的行政強制概念,而是將其分解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分別進行定義。據此,海事行政強制分為海事行政強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海事行政強制措施與強制執行的共同點包括:一是職權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二是行為的強制性,海事行政強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障實施。雖然海事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具有上述共同的,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顯然的,主要包括:一是實施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強制措施是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是基于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決定設定的義務;二是對相對人的權益影響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的限制,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是對相對人權利的剝奪,后者比前者嚴重得多;三是所處的行政程序階段不同,海事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中間性、程序性、臨時性的特點,它往往處在行政程序的中間環節,而海事行政強制執行則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個階段。
二丶海事行政強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分析
海事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型之所以難以界定,其根本原因是關于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必須具備“物理性”特征存在爭議。這一爭論如果得不到解決,會直接影響海事行政強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學者將行政行為分為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認為“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有學者將是否具備“物理性”特征作為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行政決定的重要標準,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是“發生可見動作的有形行為,而不是無形行為,不僅是意思行為,還是實力行為”。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強制性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僅限于直接使用物理力量直接強制,也包括以物理力量為后盾迫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僅從物理性特點界定行政強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強制措施雖然具有很強的強制性特征,但并必然體現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從理論研究來看,行政強制措施在國外沒有成例,我國學者往往將其
與國外的即時強制作相近研究,從而將“物理性”這種本屬于即時強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強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強制措施作為我國特有的一個行政法概念,學者對其特征的概括也各有不同,除了個別教材將“物理性”作為強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無此表述。
二是,從《行政強制法》法第2條、第9條的規定來看,首先,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是廣泛的,既可以是為了預防、避免違法行為或不利后果、危險狀態的發生,也可以是為了控制違法行為、不利后果和危險狀態的蔓延與擴大,還可以是為了調查取證和執行的便利;其次,定義中所言的“暫時性控制”,強調的是一種所要達到的狀態,只要行政主體的行為對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達到了預期控制的效果,無論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量,此種行為就應視為行政強制措施,比如警察的傳喚并未對相對人施加任何具體的物理性力量;最后,雖然行政強制措施不必然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強制執行卻是具備物理性的動態過程。
三是,從《行政強制法》的價值取向來看,其重在控權,如果將是否做出“物理性”動作來界定行政強制措施,勢必極大的縮小其范圍,進而使一些行為不能被行政強制法所約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因為在我國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發布強制性很強的“命令性”行為,比如海事管理中的責令禁止離港、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等,如果僅以不具備“物理性”而將其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行政機關的這種行為將無從規制,相對人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
綜上所訴,以上就是關于海事行政強制行為的相關問題分析。想必通過上文的了解您已經大概知道了海事行政強制的行為,海事行政強制的特征分析。希望我們的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飲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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