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2年才申請執行有效。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再恢復執行。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執行6個月未果的,你可以要求上級法院執行,你的情況,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執行
2,關于媒體介入,你得案情明朗,對方有能力拒絕履行,而法院又屈服于權勢,這樣的情況,媒體都喜歡給曝光的,你可以試著聯系一下北京的媒體,收看北京和中央的法制欄目,給他們的熱線打電話,但你要是平淡無奇的反應案件無法執行,相信媒體也沒興趣,你得事先把案情想好,說點曲折離奇一些,把握更大。
3,在法律操作上,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找外地的法院給你執行這個案件,具體操作手段可以是債權轉移,也可以是執行到期債權等方式,一般外地法院不會受當地權勢干擾的。
二、申請執行案件的費用是多少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
(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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