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二、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三、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為,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么,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
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并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因為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系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后,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于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后,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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