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如何證明一方當事人偽造債務
1、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2、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3、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于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4、若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二、離婚時法院怎樣處理偽造債務
1、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2、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
三、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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