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下達了判決書,判決書上寫明被告有15天的上訴期,有3個月的自動履行還款期,到期后兩年內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法院在半年內執行完畢,請問這是怎么回事?還有,我們的追討時效為多長時間?
答:
1、這判決寫得已經夠清楚了,在領到判決書后過了15天上訴期:判決書就生效(如果雙方不是同時領的判決書,應以最后一位當事人的15天上訴期也經過后才生效),生效后的3個月內:你可以向對方索要,是對方的自動履行期。
2、如果在判決生效后超過3個月不履行賠償義務:你可以在3個月到期后的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你所說的“追討時效”,應是你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吧?自判決生效后再經過3個月的自動履行后2年內,是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
這追討時效,怎么聽都不太對勁,其實:如果你超過了2年的強制執行申請期,雖然不能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你仍然有權向對方“追討”,也就是說,你向對方的“追討”無時限,只要判決沒有被法院依法撤銷就可以憑判決書追討,但你要求法院為你強制執行有時限,即自動履行期屆滿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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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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