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考核不合格的醫師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醫生在考試不合格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醫生下班后在外緊急救人是否為非法行醫
作為醫生,其職業性質往往決定其不會出現見死不救的情況,但如果醫生下班后遇到病人突然發病,采取緊急救人無效后,是否構成非法行醫呢?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醫生在外實施的救助實際上是一種緊急救助,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診療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
醫生實施的實際上是一種緊急救助,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診療行為。“如果僅憑在執業地點之外行醫就認定是非法行醫,就太荒謬了。”
根據相關規定,首先醫生個人要有行醫資質,其次要在正規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但是,如果是真實發生這樣的行為,由于醫生的行為不具有盈利目的,和普通的醫療行為是不一樣的,屬于一種緊急情況下見義勇為的救助行為。這種緊急救助必然會承擔一定風險。但在醫生有技能、有資質的情況下進行緊急救助,在生命面前只要是合理的處置,避免了更加危險的情況發生,都不應該被追究責任,不能認定為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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