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經營負債怎么定性
一、共同經營負債如何定性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yè)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三、怎樣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yǎng)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
(一)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二)夫妻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三)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四)因撫養(yǎng)子女或行使子女監(jiān)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共同經營負債如何定性”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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