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企業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企業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企業法人,對原企業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企業的行為卻不能否定原企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在訴訟過程中企業終止又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較為復雜。在作為原告、上訴人、申訴人或執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終止時,法院應中止訴訟或執行,給予一定時間,如一個月,通知要求該企業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于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責任后果應歸于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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