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法中的機關是否包含軍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于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于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1、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于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2、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3、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托的權力)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委托書。受委托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采用當場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涂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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