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天以上。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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