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與他人訂立的雙務合同于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有效成立而雙方未履行完畢時,法律并未賦予相對人以當然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對人履行而不為對待給付或對其權利給予充分保護時,對方當事人會行使同事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而拒絕履行。為使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使管理人能達到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各國法律均規定,雙務合同的對待債務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雖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該原則適用于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進行無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雖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但對債務人的財產或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該第三人為此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負擔的債務及所受的損害為共益債權,由債務人的財產中隨時支付。但應該注意的是,該無因管理必須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后方為共益債權,若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只能作為一般債權而依破產法程序受償。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為債權產生的根據,受到損害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這一民法原則適用于破產制度。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權。但是,債務人的不當得利必須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后,才能列為破產債權。若受損人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發生于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則為一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取得不當得利,使債務人的財產增加對所有債權人均有利,故因此產生的債務理應列為共益債務而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例如,無效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在破產程序后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將因此而產生的利益作為共益債務,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所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列為破產共益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序的進行過程中,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等均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執行職務,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債務人負擔。管理人、破產債權人委員會等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為共益債務,但管理人或監查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或監查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與執行職務無關時,雖在執行職務期間,也應由某個人負責,而不應列為共益債權。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間酗酒而傷人時,該賠償責任只能由其自行負責。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這個也是因債務人財產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當然也列入共益債務。本案即為此情形。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等,這些屬于共益債務。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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