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這個問題,我們高度重視,收集、研究了國外情況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多次進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因國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為了加強規劃的調控作用,根據條例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要求制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條例對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規定?如何體現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
答: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
取消行政機關自行強拆
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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