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行政審判權行政化對程序公正產生阻礙
行政審判權行政化是指法院在其內部構成和運作方面與行政機關有著基本相同的屬性,是按照行政體制的機構和運作模式進行構建和運行的,從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使具有較強的行政性。
1.行政審判權的行政化趨向
行政審判權行政化主要有以下六種表現:其一,基于我國法院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現行管理體制的狀況存在行政化審批、批示制度;其二,作為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特定方式,合議庭的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存在合而不議、形合實獨的現象;其三,審判委員會行政化,審判長職務化問題突出;其四,法院、法官績效考核機制行政化因素居多;其五,庭長、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相互關系行政化;其六,法官行政級別化。
2.行政審判權行政化的不良后果
行政審判權行政化對程序公正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具體表現為:其一,法官必須接取訴訟雙方的言詞質證和辯論獲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這樣才有可能作出正確判斷,但行政審判行政化違反直接原則,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辦案法官失去應有的獨立特性。其二,行政化背景下,合議庭無實質決定權,這既違背了審判工作特有的規律性,也致使程序不符合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就難以保證其公正性、正確性。其三,行政審判權的行政化導致審判獨立制度被虛化。在此制度設計下,庭長、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相互關系行政化的后果是導致司法審判的程序介入行政因素,在面對復雜疑難、重大案件的界定不明確,導致審判委員會過多使用決定權,有時甚至直接介入合議庭的審判工作,兩者變成了一種指揮和監督關系,處于這種關系之下,審判獨立無法立足。其四,行政化容易造成程序與權力錯位,違背程序制約與穩定性。行政因素介入司法破壞了程序公正的內在價值,從而危及了司法權的正當性,造成了程序與權力的關系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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