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噪音擾民的規定
為了更好的去保護環境,針對這些違法的污染環境的問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過程中就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就直接把很簡單的、常見的噪音擾民的情況直接歸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
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準》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但實際上超標的情況十分嚴重。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環境的案件,一旦是觸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罰的手段去解決,直接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一些輕微的污染環境的情況,這種情況一直有我們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但是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力度和執法的強制力一直是令人擔憂。
以前,經常把一些噪音繞民大額行為當成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依靠當事人的內心確信去解決這些問題,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學生的考場的周圍、小區的周邊、公園等一些場所,經常會出現這些問題。現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對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違法行為,就執法人員就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實施處罰。這種規定,將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維護人們優美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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