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放貸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6條明文規定,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下面由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42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1、違法發放貸款在100萬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違法放款100萬以上,無論時間長短、損失與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以上的數額規定可以是單筆貸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貸款累計形成的。
(二)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86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金融行業是高風險行業,銀行更是以經營風險來獲取收益。那么貸款的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單位對信貸人員的最低要求是:盡職免責。所以作為信用社的信貸工作人員,應該加強學習與信貸相關的法律法規,努力提升自己的專業業務水平,避免專業知識不足給自身和單位帶來損失,走出這個“罪”與“罰”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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