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收取賠償款違約金應該怎樣計算
勞務合同違約賠償金怎么算,具體如下所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請求要想得到支持,還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行為已經先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單位仍然不支付的,勞動者才能請求加付賠償金,對此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單位解除這類勞動合同時,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進行辦理,支付相應的勞動賠償金。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舉報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處罰這類違法勞動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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