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高利貸合同無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高利貸違法,高利貸還要還嗎
別忘了,還有一句老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雖說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用還錢的想法也是天真的。高利貸的借條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對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借款人已經自愿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所以,若是年利率在24%以內的,當事人還是需要償還,超出部分的,可以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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