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授權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轉授權合同未經授權人追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知道合同另一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理合同明確不得轉委托,代理人轉委托的行為有效嗎
在較為正規的代理合同中,有些人會約定不得轉委托的條款,確保由代理人處理委托事務,但某些代理人處于種種個人原因,會把委托事務交由第三人代辦,這時是不構成轉委托的,相關責任由代理人承擔。
所謂轉委托,就是代理將本應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由他人辦理的行為。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必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又或者是某些為了被代理人利益不受損害的緊急情況,否則不構成轉委托合同關系,其后果由代理人承擔。
因此,代理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不得轉委托,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遵守,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代理人違約找他人代辦事宜的,不構成轉委托合同關系,其后果由代理人承擔,同時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了,要是代理人在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事務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那么就是表示雙方同意變更代理合同,代理人找他人代辦委托事務就構成了轉委托合同關系,被代理人對第三人代辦委托事務的行為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的,代理人必須有證據證明被代理人同意更改合同約定,允許代理人轉委托,否則代理人違約。
因此,代理合同合同不得轉委托的,代理人最好不要私自轉委托,后果嚴重,最妥當的是與被代理人詳細協商再做決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轉授權合同未經授權人追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知道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翻建房屋需要審批手續嗎
2021-03-24交通事故處理措施有哪些
2021-01-28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2020-12-03房產遺贈兒女有居住權嗎
2020-11-09不繼承遺產可以不贍養嗎
2021-02-10夫妻沒有領結婚證小孩歸哪方撫養
2020-12-25侵權行為是什么
2020-12-10海事海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嗎
2021-03-01工亡賠償的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嗎
2021-02-18債務人在債權轉讓時的抗辯權的規定
2020-11-25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全部是1年嗎
2020-11-09被拘留職工能解除勞動關系嗎
2020-12-22公司裁員賠償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2021-03-22帶薪年休假工資屬勞動爭議嗎
2021-03-06投資型保險與傳統保險的區別
2021-01-29免責條款不說明保險事故就不免責
2021-02-10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閩連運9503”輪船載貨物保險糾紛案
2021-03-11公司不交保險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25火災保險賠償賠償標準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