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與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職務行為主體。職務行為主體或者說侵權行為主體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章和第3章的規定,我國的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類。
(二)職務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三)損害事實。由于確立國家賠償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四)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事實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職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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