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稅款的,返還財產;
2、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兩個自然人可以成立公司嗎
2021-02-15事故責任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書
2020-11-24破產和解制度對債務人的積極意義是什么
2020-12-05怎樣寫欠條
2021-03-25什么是侵占罪,與盜竊罪有何不同
2021-02-07交2000元贍養費父母能領多少
2021-01-30按揭房被保全怎么執行
2020-12-18證據保全去哪申請
2021-03-21虛假考勤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30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2020-12-20社保能不能當作在某單位工作的證據
2021-02-23保險公司罰則中相關問題有哪些
2021-01-31某公司訴張某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27保險理賠流程介紹
2020-12-17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謀求發展的對策
2021-02-28弄清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上沒簽字鬧糾紛
2021-03-06獲得第三者賠償后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2021-01-29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引糾紛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2020-11-30因過錯造成保險財產損失代位求償案
2021-02-11如何挑選合適的保險代理人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