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成立有什么條件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七點: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等。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68條之規定。
由上文可知,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七點: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等。希望以上關于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的詳細信息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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