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
一、不安抗辯權是指什么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辮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基于雙務合同。
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作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產生基礎乃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義務具有牽連性,在單務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辯權。雖是雙務合同,但雙方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則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可能,而不可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目的在于對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以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極對抗。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4、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如果發生在合同有效訂立之前,則一般適用欺詐或錯誤等規則以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必要主張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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