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行政賠償有什么程序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不同的程序處理的流程是不一樣的。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議并履行后,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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