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理分析>
(一)不安抗辯權。本案涉及了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的問題。要了解不安抗辯權,首先須知道抗辯及抗辯權的概念。所謂抗辯,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針對一種民事請求權的行使,依據(jù)一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對抗,從而使該民事請求權或消滅或延緩的行為。依照其概念,抗辯可分為消滅的抗辯和延緩的抗辯。所謂抗辯權,簡言之,即行使抗辯的權利,它也分為消滅和延緩兩種。具體到雙務合同中,就是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權利的權利。通過行使雙務
合同的抗辯權,使該合同的履行受到拒絕,或者使該合同的履行中止,但都不能消滅這一合同債權人的請求權,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活動得到延緩,暫時不予履行。因此,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應是延緩的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為確保合同履行中的公平與正義,維護順暢的交易秩序,建立穩(wěn)定的交易環(huán)境,一共在雙務合同中規(guī)定了三種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即是其中的一種。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出自大陸法的概念。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它是指在先給付義務人有證據(jù)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①不安抗辯權設立的法理基礎乃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商品生產的目的并非為自我消費,而是通過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來最終實現(xiàn)其價值及使用價值。在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征的今天,錢貨的即時交易模式已遠遠不能滿足商業(yè)社會交易的多樣性。因此,以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交易形式便應用而生,即合同之債。但是,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信用經(jīng)濟在社會經(jīng)濟中比重加大,大多數(shù)雙務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非同時進行,而且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時間也不一致,存在著時間差,這樣就存在一方授予信用(簡稱“予信”advancecredittotheother),而予信的結果本身是與風險相伴的,予信人要冒相對人失信的風險。②為避免一方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害,各國立法機關均設立了不安抗辯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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