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訂立以后,當事人就必須按合同條款履行在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條款履行完畢后,當事人的責任才能當然解除。在很多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同為債權(債務)人,那么怎么樣訂立與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解除自已的債務責任,而同時使自己有權向?qū)Ψ剿魅Ψ降穆男校行У貙崿F(xiàn)自己的債權。對于這個問題,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有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其中,《合同法》第66、67、68、69條的內(nèi)容就是規(guī)定當事人如何在合同各方互負債務的情況下運用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債權,這些條款規(guī)定大致可分為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后履行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第66、67條這兩款內(nèi)容明確規(guī)定了如何保護同時履行義務債權人和后履行義務債權人的利益,現(xiàn)在我們著重探討合同法第68、69條規(guī)定的如何保護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的債權利益,即不安抗辯權。?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其法律淵源不安抗辯制度為大陸法系雙務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通說指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于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可能時,在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履行先為給付義務。不安抗辯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zhì)。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后,不安抗辯權即歸于消滅(王*明,崔*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P349)。?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達的條件下,由于信用經(jīng)濟的原因,大多數(shù)雙務合同的二項債務,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若對方于締約后財產(chǎn)狀況明顯惡化,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xiàn)時,如仍強迫應先給付一方履行其債務,則有悖于公平原則,為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大陸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辯權作為保護手段。不安抗辯制度源于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321條規(guī)定:“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chǎn)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斗▏穹ǖ洹返?613條規(guī)定:“如買賣成立后,買受人陷于破產(chǎn)或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者,不在此限”。奧地利、意大利、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及臺灣民法均有類似規(guī)定。?我國《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也就不安抗辯權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該法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jīng)]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不安抗辯制度,并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guī)則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程序及后果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見,不安抗辯權作為先為給付方特有的一種權利,《合同法》規(guī)定了行使抗辯權的條件和方式,其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效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行履行義務方。因為雙務合同的債務具有雙務性,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的權利也是一方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義務而對方不履行義務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如系單務合同,對方本無給付對價義務,故無“不安”之虞。?2.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雙方當事人只有對履行義務的先后期限有約定或按交易習慣應該有先后,先于給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辯權。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之間并無特別約定,合同應同時履行,而不安抗辯權則是在異時履行的前提下發(fā)生的,且這種異時履行必須由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如果合同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義務或?qū)β男邢群鬀]有約定,合同當事人則只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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