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債權人表決權是什么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在債權人會議上就相關事項享有表決權的是無擔保債權或者有擔保債權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分配方案的時候受限,債權不成立的債權人、抵銷權人、取回權人不應享有表決權。
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破產法》第61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有權對前述事項審議表決,并形成決議。。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債權人表決權并不存在優先級的問題,而對于優先受償的債權人而言甚至會沒有表決權,這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協調平衡因為企業破產債權受到損害的各個債權人的利益,這方面可以咨詢律師幫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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