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權,具體包括:違法實施罰款;違法沒收財物;違法對財產采取稅務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財產;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稅務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申請條件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必須遞交申請書;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即必須是直接的賠償請求人或依法承受請求權的繼承人、其他撫養(yǎng)關系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行政賠償范圍和受案的稅務機關、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管轄;在法定的時效內提出。
(三)稅務行政賠償的申請方式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單獨就賠償問題提出要求的,必須先向最初作出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2、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
3、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四)稅務行政賠償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由稅務機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蓋章、申請日期);
2、稅務機關規(guī)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五)稅務行政賠償的申請期限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行政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六)稅務行政賠償的受理管轄和審理時限
賠償請求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后,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審查、審理,并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稅務機關決定予以賠償的,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七)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0年第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
4、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不服的;
5、對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6、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發(fā)生爭議,經稅務復議機關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8、對稅務機關作出除征稅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管轄與申請時限
1、對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納稅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該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改變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或稅務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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