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劉某與工商所的管理人員發(fā)生爭吵后,被工商所的管理人員以“妨礙執(zhí)行公務”為由帶到辦公室拘禁2小時,并遭到推搡、毆打,致使劉某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人員已侵犯了劉某的人身權利,并給劉某的身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其行為是違法的,受害人劉某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請求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p>
但是,請求國家行政賠償?shù)臋嗬怯袝r效限制的。所謂行政賠償?shù)恼埱髸r效,是指行政賠償請求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限。如果請求人在該法定期間內不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即喪失依法定程序獲得賠償?shù)臋嗬N覈鴩屹r償法第三十二條對賠償請求人提起賠償請求的時效作了具體規(guī)定,即:“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限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劉某沒有在法定的時效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行政賠償?shù)恼埱螅瑔适Я艘婪ǐ@得賠償?shù)臋嗬Y果導致了維權的失敗。劉某維權失敗的教訓提醒人們,維權須依法,申請勿超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第三方支付是怎樣的
2020-11-12假合同章的合同生效嗎
2020-11-13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
2020-11-18武漢購房政策有什么
2020-12-07婚嫁保險有什么用
2021-02-15投保前最關心的有哪些事
2021-03-26本案受讓人是否享有保險利益
2020-12-13保險公司全險賠償范圍
2020-12-18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什么是保險法中近因原則
2020-12-20公眾責任險條款
2020-12-24汽車浸水保險如何賠?
2021-01-10什么是保險代理人
2021-01-11在農村承包荒地要辦哪些手續(xù)
2021-02-27如何在評估程序中提高拆遷補償
2021-02-06拆遷補償協(xié)議沒簽房產證能交嗎
2021-03-10國家拆房多少錢一平方
2021-02-26拆遷戶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拆遷怎么辦
2021-01-22房屋拆遷項目招投標實施要求是什么
2021-02-19小產權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