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表見讓與會產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其一,因為債務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讓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約行為合法有效。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中脫身出來,履約完畢后,便不再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
其二,至于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如何確定?如果事后債權人將債權真實地讓與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那么此債權讓與行為便是民事法律行為;假如債權人并未將債權讓與受讓人,事后也未追認,那么他們之間的關系適用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即無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權利人應得的利益而未得。
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們損害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人。”故第三人應將利益返還給債權人。假如債權人的債權讓與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所指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受讓人取得的財產”。按這一條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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