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僅限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該法關于行政訴訟規則的一般規定,《國家賠償法》擴大了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該法規定,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既包括《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引起的行政賠償爭議,也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造成損害引起的行政賠償爭議。
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1、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1)提起訴訟的人原則上應是行政侵權的相對人。作為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有明確的被告。確定被告的一般規則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除具備前面的幾個條件外,還要求賠償請求人在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前,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即經過先行處理程序。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以被確認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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