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的概述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征收通常是所有權的轉移,土地征收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土地征收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世界各國都設置了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具有下列特點:1、征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才享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實際行使土地征收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2、土地征收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國家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命令,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3、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4、土地征收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土地征收是有償的行政強制行為,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5、土地征收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不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國家可直接行使處分權利。二、當前土地征收及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我國當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對“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界定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二)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突出由于目前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集體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有償的行政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導致農民對征地行為的不滿,引發大量糾紛,甚至出現政府低價獲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再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導致嚴重的過度征收及種種難以通過制度加以規范的違法浪費行為。(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導致土地征收權的濫用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濫用職權,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難以避免暗箱操作行為的發生,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難以保障。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征收及補償行政案件中,常常受到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農民為了尋求救濟的途徑,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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