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嗎(《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如果債務履行不符合履行條件或者要求的,債權人有權不接受債務履行,但如果符合要求而不接受的,債務人有權申請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提存后的通知】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內的履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則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則為遲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標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說在數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響其性質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將應當一次履行的債務采用分批履行的辦法而全部履行;二為債務人雖然沒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標的物的數量不夠。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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