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延續時期的債務離婚后怎么分割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延續期間的債務如何分割,要看債務是不是共同債務而定,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債務由一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配偶死亡后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后,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后,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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