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如何監管,監管的界限在哪里,如何把握證券自律與政府監管的度,這涉及到證券市場本身的發展以及國家對經濟干預正當性的問題。證券監管的適度把握應考慮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政府的作用應該限制在市場失靈的范圍內。
一、國外證券監管適度性探討
證券監管的演變應該是與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相適應的一個動態過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和格局決定了證券監管的邊界的變遷,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經濟和市場化進程下的證券監管限度的變化過程。筆者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英、德三國的證券監管體制進行簡單的比較,重點放在各國在適度監管上的做法,以期能對我們有所啟示。
(一)美國。美國一向自認為他們之所以有全世界最發達的證券市場,是因為他們有全世界最好的證券監管制度美國的證券立法從各州開始,第一部全面的證券法是由堪薩斯州在1911年頒布的。堪薩斯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不智的投資者免受證券推銷人的欺騙,這些推銷人把毫無價值的一夜之間消失的公司和金礦的股票賣給公眾,結果這些股票的背后什么財產都沒有,只剩下堪薩斯的藍天,由此各州的證券法都被簡稱為“藍天法”美國早期的證券監管就是以藍天法為基礎,確立了誠實、公平和反欺詐的原則。
美國現行的證券市場法規主要是在1929-1933年經濟危機后建立起來的,其主要內容及原則包括:法定注冊和公開原則,保證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完全、準確的信息;規范公開原則,監督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和全國證券商協會;公平和反欺詐原則,鼓勵私人依法起訴。上述內容包括在《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訴法》、(1939年信托契約條例》、(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條文中。
美國證券監管的最新一輪重大行動是2002年制定的《薩班斯奧克利法》,該法是對2002年一連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從安然到凱*特,從世界通信到施-樂)的回應。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第一,強化政府監管,以便市場更有效率。第二,恢復投資者信心和資本市場的公眾誠信。本法案強化了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審計,加重了公司管理層對公司公布的報告的責任,加重了中介機構(如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責任,強化了對公司財務的外部監督。使得證券監管的基淵一下子變得更加嚴厲了。因此,有學者評論說這是“亂世出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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