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
第三階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系階段。1997年11月,中央工作會議決定撤消國務院證券委,其監管職能移交中國證監會。199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證券市場監管職能(主要是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也移交中國證監會。同時,對地方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將以前由中國證監會授權、在行政上隸屬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收歸中國證監會領導,同時擴大了中國證監會向地方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轉變為中國證監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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