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債務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務由第三人清償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是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的,只要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償的,第三人就可以清償。
第三人代清償債務的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合同關系內容的債務屬于專屬性的,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普遍認可的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形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范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的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本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始構成代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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