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是否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后對其在合伙期間發生的債務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世界各國及有關地區的某些規定大體是相同的。
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法律規定,合伙人在其退伙后,對退伙前合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合伙人退伙后,對于其退伙前合伙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為了縮短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期限,一些國家還規定了退伙人連帶責任的消滅時效,如德國和日本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對退伙人提出債權請求的時效自退伙發生之日起為5年。
總結我國合伙企業的經驗,借鑒國外做法,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據此可以肯定地說,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做法是否不合情理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為第一,退伙人退伙時與合伙企業進行的結算以當時的財產狀況為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退伙時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如正在發生的合伙企業經營和債務,是發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與退伙人存在關聯,退伙人對此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退伙人退伙時有些債務可能是隱性的,退伙時可能未顯露出來,如某種產品的質量暇疵等,這類債務有可能在他退伙后的一段方能顯露,故對這部分債務他不能不承擔責任;
第三,退伙人對沒有了結的合伙企業的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對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退伙行為本身必須是善意的,退伙人不能通過退伙行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同時,他在依協議分配財產或承擔債務份額后,如企業分擔給某一合伙人的債務份額,該合伙人無力承擔,而企業的財產也不足以償付這種債務時,他還必須與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連帶承擔償付責任,由于這種債務發生于他退伙之前,他當時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也包括代其他合伙人償還其無力償還的債務。自然也包括代其他合伙人償還其無力償還的債務。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因第三人過失造成的傷殘算不算工傷”問題進行的解答,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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