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所得收入應納所得稅嗎
據中新網報道,中國國稅總局日前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稱,企業在債務重組中所獲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此舉將使今后包含巨額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的重組成本大幅提高。
債務重組是很多虧損上市公司重組中的必經之路,其中涉及的債務數額往往十分驚人。這當中所產生的收入在稅務上如何處理一直缺乏細則,新《辦法》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也就是,如果虧損上市公司在重組中獲得債務減免,那么所減免的部分,從稅務的角度,就被視為當期收入,列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舉一個例子,不久前,某上市公司與**公司簽署協議,該公司以現金8500萬元,一次性清償所欠信達全部債務1.27億元,剩余債務全部豁免。這樣,等于有4200萬元的債務得到豁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規定,這4200萬元不能列入當期損益,只能列入資本公積。而正是這被列入資本公積的4200萬元,如果按照《辦法》中的規定,則應當計算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該企業以前年度沒有虧損,同時當期保持盈利,則該企業在當期應多納稅1386萬元(4200×33%)。
上海證券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上市公司及券商中的有關人士。一位2001年底曾經參與廣州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投行人士稱,該上市公司在進行債務重組時,曾經豁免了近三億元的債務,而當時并沒有將該部分被豁免的債務列入當期的納稅所得額,只是在會計處理方面列入了資本公積。
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被豁免的債務數額往往較大,如此做法,一方面減少了上市公司的利潤,同時由于納稅屬于現金支出,因此將大大提高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成本。
一位上市公司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該《辦法》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因為一方面,財政部為防止企業進行利潤操縱,規定債務重組所得應列入資本公積,并不視為當期收入;而另一方面,在稅收的角度,又將債務重組所得視為當期收入,列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如此之大是否合理,還值得探討。
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的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三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付金額,減計的金額作為資本公積;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的,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
債務重組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計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計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三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進行債務重組,所得收入需要交納所得稅,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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