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征。
二、什么是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后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至債券到期,要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于特定的投資項目。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后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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