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怎么追要欠款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于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債務人欠債不還如何處理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的時候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自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在實務中,債務人下落不明而使債權得不到實現時,訴訟是很多債權人第一選擇的解決方式。但是在類似民事訴訟過程中,普通非法律專業人士往往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會更快捷地完成維權,這時就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和介入。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法律幫助,歡迎您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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