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糾紛應注意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于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債務糾紛的“有效”?手段,隨便扣車的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押的車輛有各種汽車。“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典型的“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其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非法采用強制手段剝奪對方對車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妨礙對方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施侵權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由于扣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違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多種多樣的形式。為了追索(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債務、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債權人能否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下列兩種情況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解決債務糾紛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能夠使用違法手段。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多久不起訴什么時候過期
2021-03-12黨員受到刑事處罰如何黨內處理
2020-12-04離婚需要賠償嗎
2021-01-01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
2021-01-01政府拆遷司法提存的程序
2021-01-31“試用工”應該得到勞動報酬嗎?
2021-02-02產品責任保險賠償處理
2021-02-09超過48小時報案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2020-12-25訂立保險合同主體的要求
2021-02-11交通事故保險不理賠怎么辦
2020-11-13分紅保險的特點與分配方式分別是什么
2020-12-09關于保險詐騙罪的一些法律常識
2021-03-02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1-15林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2021-03-10土地轉包合法嗎
2020-12-06土地互換20年對方反悔怎么辦
2021-02-08土地流轉有哪些常見方式
2020-11-20拆遷權益糾紛能否訴訟
2021-02-01房屋拆遷,營業房怎么定性
2020-12-15公益拆遷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