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證券的申請:
(一)受理申請文件
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
(二)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核準
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五)證券發行
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六)再次申請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七)證券承銷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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