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股東承擔注銷公司所負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目前,我國很多公司未經清算就辦理注銷登記,退出市場,由此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對公司退出市場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明確規定公司須通過清算等合法程序才能注銷,否則公司股東須對債權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意在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注銷后股東對下列情形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1.股東出資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股東抽逃資本。如果股東出資后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因為股東出資方面出現瑕疵或者股東抽逃資本造成的,那么公司里面的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進行清償,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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