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的抵消權向誰主張
抵消是債的關系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系性質前提下,債權人通過簽訂轉讓協議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消權該如何主張呢?
世界上民法法系國家對于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上也對債權轉讓中的撤銷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并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屬于含意抵銷。
如果讓與人不是全部轉讓債權而是部分轉讓債權的,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于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即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的情況下,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為如果這種情況下仍允許抵消則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二、如何行使債務的抵消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債務人的相關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抵消權通常發生在互負債權債務的當事人之間,而僅僅滿足這個條件還不夠,還需要債務是法律所允許的抵消的。在實踐中,債務人的抵消權向誰主張呢?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網站,我們將有專業的律師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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