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據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票據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無條件地支取確定金額的貨幣;它們都屬于反映一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
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
基于票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當事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的票據義務是票據關系的內容。票據關系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債權人的付款請求權與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另一類是債權人的追索權與債務人的償付義務。
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種類
1、因出票行為而產生的票據發行關系
因票據的種類不同,票據的發行關系分為匯票的發行關系、本票的發行關系與支票的發行關系三種。
2、因票據的背書行為而產生的票據背書關系
票據背書關系的當事人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被背書人行使。背書人對被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義務。
3、因票據承兌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承兌關系
票據承兌關系僅存在于匯票法律關系中。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間便形成了確定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
4、因票據保證行為而產生的票據保證關系
票據保證關系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票據權利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內容與被保證人相同。
5、因票據的參加行為而產生的票據參加關系
票據參加關系分為參加承兌關系與參加付款關系。我國《票據法》中對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均未有規定。
6、因支票的保付行為而產生的支票保付關系
所謂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并簽名的行為。支票的付款人進行保付行為后,其付款義務與匯票承兌一樣。支票上的所有債務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為而得以解除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法中也沒有支票保付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是票據本身所賦予的。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會隨著票據的產生而產生,當事人也會隨著票據的轉讓或清償而轉讓或消失。如果需要對票據法有更深一層的了解,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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