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欺詐客戶的概念
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例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的保證金,或者證券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這都屬于欺詐客戶。
擁有客戶,才可能欺詐客戶。在證券市場中,承銷商、經銷商、兼營經紀和自營的證券商、投資咨詢公司及其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發行、流通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與投資者的不同利益關系:它們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證券業務與潛在的投資者發生的買賣關系;也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經濟人,接受投資者的委托買賣證券時所發生的特殊代理關系等。而欺詐客戶的動機恰恰暗含在這些利益關系中。
與其它證券欺詐行為略有不同,欺詐客戶多發生于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因此多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之競合。我國目前立法對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之規定仍過于籠統,還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細化之。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l)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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