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審委的組成。發審委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證監會的人員5名,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
(2)發審委通過發審會履行職責。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會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3)發審委工作程序。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為7名。證監會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并將發審委會議召開日期、參會委員及會議表決結果等情況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期間可請擬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薦代表人到會接受委員的詢問。表決中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對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委員不得棄權。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發審委對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經出席會議的5名委員同意,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暫緩表決的股票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在發審委會議對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至證監會核準前,擬上市公司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不一致的重大事項,證監會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對擬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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